[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新华社北京2014年10月28日电. [2]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M].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进入专题: 立法质量 依法治国 。
3.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活动。这不仅体现于公司法第3条,还体现在《物权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谓权利,以利益为基本要素。只不过,有限责任如此深得人心,以至于人们普遍认为,公司之股东就当然地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与本文讨论问题相关联的,还必须特别指出的,这里讨论的代理之被代理人对法律效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被代理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来应对代理行为可能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在无法与原来的民法上的物权、债权相容共生时,法学家们逐渐把股权视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10]。这就解释为什么被代理人授权他人为代理行为时,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实现的利益相分离的情况,而且代理人还需要被支付报酬(毕竟代理行为都是带有成本的行为)。
公司法人的能力源自股东的授权,如同民事代理中的代理人的代理能力源自被代理人的授权一样。如前文提及,现行的法人财产权理论有其固有的缺陷而无法自圆其说。依法治国应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以往的党代会和党的全会,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作了分别强调和论述,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从未提出将三者共同推进。[17]袁曙宏:《十六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重大发展》,《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第7~10页。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五是推进依法执政,保障司法公正。
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6]其关于民主与法制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
4.法制建设与党的领导 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但这不意味着党的组织和党员可以不受宪法和法律约束,相反,党员和领导干部应该成为知法守法的模范,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三)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后,提出要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做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将继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作为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之一。四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以党的领导人的思想和党代会、党的全会相关精神为主线,回溯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提出与发展历程,在此节点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4][5][15][1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79、154、163、152页。
在立法方面,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及至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部分中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作了重点论述,提出要加强经济立法,具体包括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完善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三个一体化是指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16]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五大之间的多次党代会和全会,对民主法制相关问题作出了诸多阐述(见表1,下页),大体可归纳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法制建设的原则、法制建设与党的领导、法制宣传与普及、法制与民主的关系、法制与改革的关系等七个方面。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作出了部署,且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思想,对依法治国方略进行了全面升华。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1][23][24][25]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3.法制建设的原则 法制建设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准则,最基本的莫过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
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19][20]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法学杂志》2013年第6期,第7~14页。
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十二大报告再次指出,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党的十四大报告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式确立下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与此同时,党的十二大报告也指出了法制建设上还存在对法制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已经制定的法律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13]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汇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页。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制建设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内容提要】 邓小平法治思想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2.明晰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问题是邓小平同志论述较多的一个问题。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是新时期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的体现。此外,还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
从这些表述中,可以看到我们党对三者关系认识的深化。党的十六大报告则首次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作了解答,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四是完善了法律体系,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参考文献】 [1][2][3][6][7][8][9][10][11][12][1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1994年,第187、348、333、189、146~147、359~360、146~147、254、146、146、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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