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现象是确实存在的。
农民只有以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坚实的后盾,他们才有时间和精力去研习法律,走近法律。于是在农村推行法治,法律应该有所准备、谦虚认真的对待乡土规范。
另外,法律要在农村寻求自己的阵地,村干部是不可或缺的,村干部名义上是国家权力的末梢,但其更多的属于乡土社会,受传统礼俗文化的影响,在特定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权利来对付法律,致使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因村干部可能改变,因为他们真正的根在农村。毕竟只有合理、合法的程序才能保证实体法所确立的规则得到公正的适用。[25]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根除司法腐败,实现乡土社会的司法权威。再次,规范运作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对于农民基于法定理由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解决。
法治社会法律至上,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法律信仰的底线。中国现代化了仍是‘中国社会(礼俗社会或伦理社会),不会是‘西方社会(理性社会)。四、以理性务实态度看待宪法监督的进程 对于中国的宪法监督问题,我们应当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因为只有看到历史,才能理性务实地看到现在和将来。
所以,前提还是要对宪法的相关内容予以解释,并在这个基础上,做好党内法规相关规定与宪法的衔接协调。但是,实施全面的宪法监督,我们的这一观念习惯必然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3.版社2014年版,第79-80页。但也要注意到,通常地说,结社,既包括非政治性结社,更包括政治结社。
多年前,一些法学专家要求对国务院的收容遣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前几年,专家们又要求对国务院的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但是,这两个轰动一时的宪法监督案例,最终都没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开启动对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而是由国务院自己废止或者修改了相关法规。这也是我们必须预见和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它与前面有关党大还是宪法大的问题是紧密相联的。
1982年宪法确立了宪法监督的基本制度。我们相信,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会以卓越的政治智慧、法律水平和理论勇气,以坚忍不拔、维新图强的意志精神,做好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工作,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伟大事业推向一个历史的新高度。那就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各类最高党政机关很可能首当其冲成为宪法监督的对象。第三,国家的党政最高层勇于和敢于面对宪法监督,不仅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也十分有利于树立自身的权威,对全社会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的形成,具有极大的示范意义,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积极意义,更是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对这一点,我们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理直气壮地讲,大张旗鼓地讲。四中全会《决定》的这些论断是相当深刻的。对于宪法规定不甚明确的内容,按照宪法解释的制度设计,有关的主体就有权对相关内容提出宪法解释的请求。现在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又领导人民遵守宪法,自身又自觉在宪法的范围活动,发生了违宪的情况即被宪法监督机关纠正,这必然会影响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吗?笔者认为,未必。
4.参见1982年宪法修改相关档案,以及拙文《党的领导写入1982年宪法的历史回顾与新期待》,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现在,国务院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针对的都是非政治结社。中央进行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这样的重大决策时,妥善处理学术舆论与政治的关系,对于保证最终决策的稳健正确,至关重要。
这是继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加强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之后,党的中央全会又以旗帜鲜明、任务紧迫的姿态,向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出的加强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的号召。结社是很大的问题,如果搞宪法监督,实际就意味着我们要正面回答,能不能在中国实行多党制的问题。为此,对宪法体制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与军队的性质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进而以宪法的规定和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与军事理论为依据,在保证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有效实施的同时,又能有力地预防、驳斥和抵制所谓军队国家化的错误思想,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二是,将来,"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在宪法中表述党的领导,写法上也经过了不断变化的过程。甚至有人说,三十多年来,我们没有搞宪法监督。
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的表述,分为两个内容:一是,从历史的角度,叙述中国新民主主义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取得的。搞宪法监督,有人很可能会对党中央的类似做法,提出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党中央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慎研究实施宪法监督的步骤和时间表。但是,对在我国国情下如何开展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所进行的针对性研究,特别是对监督对象以及监督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带来的各种结果影响的研究,很不充分。
四中全会的《决定》强调,"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不同的方式开展过一定数量的宪法监督,甚至进行过一些重要的宪法监督,只不过这些监督没有完全被公开报道罢了。
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党的组织和党委领导人个人,在社会上和人们心目中的传统地位,就是由此而来、由来已久的。那就是,党必须通过自己的先进性,得到全体人民的广泛拥护和支持。理论和实践中,不要说普通人,即使在训练有素的法学专家中,出现将党的领导和宪法权威对立起来的疑问或者看法,也是不奇怪的。几十年来,我们的很多改革,都是由党中央先突破宪法规定做出决定,随后修改宪法法律的。
但是,党以接受宪法监督为契机,进一步以宪法为活动准则,从严治党,不断提高自身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自身的先进性,自觉做遵守宪法的典范,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引领和推动国家的各项事业不断前进,可以说,我们党自身能够实现这样的转变,党在全体人民心中的政治地位和权威,就会在经过宪法监督的洗礼后重新树立起来。理论家的使命是认识世界,政治家的使命是改造世界。
制定1982年宪法时,对于党的领导方式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实际存在重大分歧,宪法最终没有对这两个问题做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确立的。
联系前面所述,诚可谓蹄疾而步稳矣。如果没有宪法监督,党自身出现违宪行为难以得到或者得不到追究和纠正,长此以往,这容易给人们的印象就是,党是凌驾于宪法之上的,党违宪了可以不受追究。
但是,似乎没有形成共识。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引起足够的讨论关注。不少法学专家通过思想舆论影响参与政治决策和立法活动,对推进法治建设包括其中的宪法监督,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充分肯定。从人类政党政治和法治发展的规律来看,对于领导党和执政党而言,宪法和法律只是一个对该党的最低要求,是一个底线。
法学研究的几乎每一个领域,各类社会科学乃至全社会,长期以来对宪法监督问题都给予了分外的关注。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强调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
党领导制定的现行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实践方面,这种"良性违宪"的做法也没有改变。
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二、实施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可能面临的具体问题 实施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开弓没有回头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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