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存发总是一机,中和浑是一性。
,这是把无为而无不为视为天地万物的生成方式、存在方式。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
七宝,金银等七种珍宝。三有,指众生居住的欲界、色界、无色界三界。四生,指有情众生生成的四种类别,即卵生、胎生、湿生、化生。真际,即实际,其具体涵义是指法性空,即万物原本为空。庄子更以人处于自然状态为理想人格,把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称为真人、至人,高扬自然意识,强调自然意识是人们内在的真正精神。
而竺道生却运用道家的自然观予以解释,认为不生不灭、非因非果是万物的本性,由此进而说夫体法者,冥合自然,一切诸佛莫不皆然,所以法为佛性也。还说:佛性与无明俱自然。四、凡真情都是可贵的 孔子虽然重视人的情感存在,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情这一概念。
有趣的是,楚简中的《六德》篇提出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的命题,可说是对孔子关于直的问题的一个最直接的注解,也可以看作是孟子选择窃负而逃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来源。这是一种文化意识上的情感。继郭店楚简之后,孟子更重视人的情感,特别是道德情感,并由此出发建立其心性哲学。王阳明将这种情感活动称之为人情事变。
从生命科学的观点看,人类属于同一个类,而犬马之与我不同类也[21]。这就又回到前面的问题,即在特殊情况下要不要进行选择的问题了。
它不仅肯定了孝慈,而且肯定了仁义。一个人如果有真情实感,他就能成为仁人,仁就是人的最高价值。但是孟子的回答也很明确:他的父亲既然杀了人,那就将他的父亲抓起来治罪。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父子互相隐瞒,怎么就是直在其中呢?朱熹解释说: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
因为皋陶这样做有充分的法律根据,他所执行的法,是有所传受的,既不是私人授予的,也不是为私人办事的,皋陶接受了这个职责(士),就应当这样做(执之),怎么能够禁止呢?那么,舜怎么办呢?舜作为天子,理应支持皋陶的执法工作,但被抓的恰恰是他的父亲,而他又是大孝子,冲突就在这里表现出来了。孔子论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故义理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人的生活就应该是这个样子。
其实,孟子在许多地方都讲过这一类的话,比如他说:君子有三乐,而王天下不与存焉。孔子弟子中有许多这样直情而言、直情而行之人,从他们的言行来看,确实令人感到喜悦。
[19] 如前所说,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的地方,就那么一点点,但这一点东西却非常重要,小人之所以容易丧失,而君子之所以能够保存,只因为前者缺乏自觉,而后者能够自觉。人之所贵者,非良贵也。
二、真情出于自然 儒家论情感,首先是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开始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所谓孝。从孟子关于四端之说(四端之心即四端之情)的著名论述能够看得很清楚(关于这个问题,以后还要讨论)。最后,人是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存在,这就意味着,人有其特有的存在方式,这就是孔子所说的真情实感,孟子所说的四端,荀子所说的义,后儒所说的性情。易牙先得我口之所嗜者也。有一篇《唐虞之道》说:孝之方,爱天下之民。未言而信,有美情者也。
你可以信奉儒家学说,也可以信奉墨家、道家或其他各家的学说。① 请参阅拙文《论自然》,载《道家文化研究》第14辑,三联书店1998年版。
孔子说过,如果对父母之爱只表现在能养,即供养其生活,那么,这类事对犬、马等家畜也能做到,那还叫什么孝?孝作为孝,其真正含义是敬,即尊敬父母,虽然它以爱之情为基础。父不为子隐,子不为父隐,于理顺邪?[12] 谢氏以顺理为直,这所谓理,就是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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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孟子所说: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然禽兽之性却自然,不待学,不待教,如营巢养子之类是也。-------------------------------------------------------------------------------- [1]《阳明全书·传习录上》。凡人情为可悦之悦,就是好,凡令人喜悦的,就是好的,凡真情实感都是好的,进而言之,凡有真情实感之人都是好的。
正因为如此,情绪情感才能参与甚至决定价值和实践,而不像康德那样基本上排除了情感对实践的意义。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在孟子看来,身为天子而富有天下,固然是许多人所向往的,但对于舜来说,丢掉天子这个最崇高的职位,就如同扔掉一双穿破了的鞋子一样容易。在情与法的冲突中,孔子选择了情,他当然是负责的,正如朱熹所说,这是天理人情之至,应当如此。
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也疑之?[22] 孟子通过人人皆有共同欲望这一事实,证明人人都有共同的情感。孔子和孟子所说的,都是一些极端特殊的例子,正是通过这些极端例证,才足以说明情的重要。
楚简《老子丙》说:故大道废,安有仁义。悦是一种情感体验,悦理义之心就是一种普遍的道德情感。现在先不讲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单就情字而言,它认为:凡人情为可悦也。有些学者包括西方的一些汉学家(比如著名汉学家葛瑞汉)认为,情字在古代特别是先秦时期很少出现,即使是出现了,也只是指情实、信实或情况而言,很少甚至根本没有情感的意思。
在这里,孟子并没有否定法的合理性,更没有以权压法,当然不存在徇情枉法的问题。这种真情实感是人所本有的,也是人所特有的,是最原始的,又是最有价值意味的。
但另一方面又认为,人与禽兽之间毕竟有那么一点差别,这一点差别便把人的地位确立了。但是作为个体的人,当情与法发生冲突时,个人有选择的自由,这是孔子学说告诉我们的。
[5] 见《参考消息》1999年3月10日。自然情感之对于人,既有原始性,又有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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