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解释 。
[13]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依据上述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被分解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管三个环节,三个环节的监管分属于三个不同的监管机构,三个环节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审批并应由三个监管机构分别审批。
进入专题: 行政审批 资源配置 市场进入类审批 危害控制类审批 。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55][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洪英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譬如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审批,其审批权来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等;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其核准权来源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市场进入审批由此构成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审批的又一重要功能。
海南一人大代表记录下一个投资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办完手续的整个审批流程:最少要花费272个工作日,需要经过土地获取、方案审查、工程许可、联合图审、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验收、房产证办理共8个阶段,需要10多个不同部门的100多名官员在30多份文件上签名、盖章。这一意义上的黑名单制度可视为一种消极许可,意指"任何人都能从事特定范围内的活动,而无需通过申请或颁发许可证的方式,"[32]但一旦发现任何不适宜从事该领域活动的情况,譬如从事了犯罪活动,管理部门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其继续从事该领域活动。如果能够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增加公民等的权利,就可以溯及既往。
基本法律是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关涉整个国家生活,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影响甚巨。结合宪法学理论和我国实际,我国宪法解释工作应当遵循两大原则: 其一,忠于宪法原则。这种效力规则是宪法实施的需要,是必要的制度安排,现行宪法在列举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时,第一项便单独授予其解释宪法的职权,并与全国人大共同监督宪法的实施,再授予其立法权,就已为此制度安排留下了空间。因此,宪法解释程序规则应当特别立法。
[22] 参见韩大元:《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119页。(2)1999年修宪: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修改宪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表示:修改宪法事关重大,这次修改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可不改和有争议的问题不改。
同时,基于现实考虑,在宪法中直接规定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并不适宜,而由法律位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宪法解释活动的程序规则,如前所述,既不能支撑宪法解释活动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符合宪理法理,因此应当制定法律。若不符合要求,则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相关主体提出的合宪性审查请求和基本程序作出了规定,这是现行法律中与宪法解释相关度最高的条文,因为对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主要就是对相关的宪法条文加以解释,这是合宪性审查的核心,法治先进国家的实践都反映了这条基本经验。常委会应当对宪法解释案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等。
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当然,如果穷尽宪法解释之后仍然不能缓和宪法规定与社会实际之间的冲突,那就可以考虑修改宪法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宪法解释案,一般应当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依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的职权,另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其二,宪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则上只适用于颁行之后的事件和行为。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与全国人大的意见相冲突的可能性极小,即便发生悖逆,全国人大也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已不容再将宪法解释权虚置,必须重视和运用宪法解释,强化宪法监督功能和效力,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提供坚实的表达载体和实现机制。[9]此外,中央领导人也曾在重要讲话中多次提及宪法解释,如胡锦涛2004年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
其二,请求提出的条件。其三,由于会议间隔周期长、会期短、立法等任务繁重,加之宪法解释的专业性要求,全国人大也不适合担当此任。综上,关于宪法解释的主体,《宪法解释程序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为宜。又如,在公民个人层面,公民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宪法的建议。[21]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因而我们认为,《宪法解释程序法》应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由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对委员长会议决定进行解释的宪法条文依据宪法学理论进行论证,并联系相关的宪法问题,从待解释条文的制定目的、含义等方面提出忠于宪法精神和原则的意见,这些意见应当受到充分的尊重和重视,并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的基础。将此归纳于法律规范时,《宪法解释程序法》可以参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将宪法解释请求主体设定为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及前述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由此,宪法规定大多原则抽象,有欠确切,甚或因晦涩难懂而使人们对其具体含义产生疑问。当然,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回应社会变迁并不意味着宪法解释遭到否弃,查阅相关文献我们可以看到,在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改现行宪法时,有关方面也在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之间就做了权衡,认为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
解释程序 宪法是一国各政治力量通过理性博弈与妥协,经由缜密程序外化而成的国家共识,是调整国家和公民关系并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的国家根本法。若符合要求,则将请求文书转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由法律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同一宪法条文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这种分歧势必影响宪法的实施,这就要求宪法必须借助必要的解释阐明其具体含义,消除争议,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2)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
如前文所述,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宪法回应社会生活恒动性的主要方式是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一是关于内容的解释,这对宪法来说是不应该的。《立法法》是关于我国立法活动原则、权限和程序,法律解释和程序、法律法规适用规则和备案审查等方面内容的基本法律。至于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任免和职责等问题,可经详细论证后另作规定。
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两次审议后交付表决。例如,虽然宪法解释可以作为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但它与普通法律解释存在着诸多差异:其一,宪法解释通常与宪法监督联系在一起,而普通法律解释更多地是为了阐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
1.《宪法解释程序法》应当是法律。《宪法解释程序法》与现行相关法律紧密关联,有的拓展了现行规定的范畴,有的相对于现行规定属于特别规定。
宪法解释的主体也就是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另外,为落实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也应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救济的宪制建构。
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各国政治发展的历史传统和宪法理念存在差别,因而在实践中形成了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制度机制,总体上看,宪法解释的主体通常有普通法院、代议机关、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等类型的专门机关。为了弥补宪法调控的空白和使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迁,通常的做法无外乎修改宪法和解释宪法。其二,针对有学者提出,我国宪法解释活动的程序完全可以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我们认为,该议事规则不足以支撑宪法解释职权的运作,也无法体现宪法解释活动的特殊性。为此,将宪法解释的相关程序制度化和法律化,推动宪法解释活动的经常化和法治化,使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变迁,推进宪法全面有效实施,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已是当务之急。
[17] 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其五,宪法解释案的表决与公布。
在我国宪法所设定的权力格局中,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其负责,并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宪法解释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宪法解释的编号、解释的对象和解释的主文、解释的理由和解释的时间等内容。
另外,也还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9年和1990年的工作报告中分别提及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负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和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14],全国人大以决议的形式批准了这两个报告,因而具备了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全国人大将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扩大到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权力的准生证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也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而宪法解释也与他们的权力或权利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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