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立法者怠于履行这一职责,则与纯粹立法不作为一样,构成了对宪法义务的违反
权利本位论不仅把权利作为法学的基石范畴加以阐述和使用把权利本位论作为法学理论的底座和基调构建一个新的理论体系,而且更着重强调把权利作为基石范畴的创新价值,以权利本位论来实现法哲学的创新。道德调整社会关系的机制是义务,它主要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人与法的关系实质上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如同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一样,在法学研究领域,法学家们越来越意识到范式的意义,呼唤法学、首先是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它的出现预示着法律的产生,也包含着法律以后进化和发达的矛盾。受这种观点的影响,也由于固守列宁在公、私法问题上的个别见解,特别是由于我国商品(市场)经济严重落后,以及相应的民商法和私法精神的不发达,我国法学一直拒绝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方法,更谈不上承认私法优先。最后,它还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指出问题的手段。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和实质。用权利本位范式审视法律推理,确立了权利推理的原则和方法。而且,相对于现代本质主义逻辑来说,它还是一种颠覆逻辑,倾向于把理性、总体性共识、社会系统等概念视为本质上是压迫性的,并予以颠覆和拒斥。
)也就是说,解构这种批评活动是把统一的东西重新还原成支离破碎的片断式部件。这就要求法学研究工作者必须在范式上进行语义分析的语言学转向,一方面,考察语言的语脉、语境及所负载的意义和包含的信息,另一方面,进行跨学科的多个语言论域的讨论,感受世界的多样性。进入专题: 后现代 法学范式 。也就是说,力求理解法律的理论家或法学家在描述规则时应当采用内在的观点、使用应当是这样的语句,去说明法律规则的客观存在,即使他本人用不着致力于他力求描绘或描述的法律秩序或道德秩序中内在的价值。
它是变化发展的,不存在等我们现去发现的客观规律,也不存在指导我们的普适性理论。也即这样的范式转换主要内容应该是,在人文世界里追问法学研究的价值旨趣,并进行澄明,告别阶级的祛魅,即阶级是一个无限魔力的合法化话语已经丧失意义,还法学研究的人文范式。
而在后现代主义看来却是,主体仅是语言文化或无意识的产物,主体性只是社会和语言的建构物,意义也不再是自主主体的清晰意向的产物。这种后现代语言学转向可以追溯到结构主义语言学奠基人索绪尔,在他看来,凡是语言符号都是由能指和所指组成,前者是语言的物质表现形式部分,后者指称观念所载的价值部分,而语言是一种先于人的存在,因而人不再是意义的主宰,语言的意义是由语言符号之间的差异决定的,在语言中只有差异,而没有绝对的意义(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25页。正如格里芬先生所言:要想走向后现代,我们就必须去发展和培养现实地存在于或潜在于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王国中的实践和意识。(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299页。
一切事物都是历史系谱的,有其起点,也有其终结,对深层、终极和统一的要求和追求都是徒劳的,也应该受到谱系学家的质疑。在尼采看来,视角主义否认有事实存在,坚持存在只是对世界的解释,既然世界没有单一的意义,而是有无数的意义的,因而视角主义便追求对现象的多元解释,……而一个人能够获得的观察世界或其他任何现象的视角越多,他的解释就将越丰富越深刻(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51页。(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94-96页)总之,法律语言应当对照文章全体的语脉语流来理解(注:[日]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范式的转换,《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3期。另外,寻绎这种系谱学转向,我们还可看到,这样一种法学研究范式,隐隐内蕴着这样一种范式转向:人文范式的升起、阶级范式的失落。
我们正在用对词的认识来深化我们对现象的理解和认识。(注:[德]伽达默尔:《赞美理论——伽达默尔选集》,夏镇平译,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第49-50页。
)因而本文后现代方法从指称意义上讲不是指时间性、操作程度上可视的手段与方法——现代方法之后的具体有形的方法,而是一种哲学视角的方法论意义上的表征,一种新颖独特的方法模式,一种价值,一种精神体系,因为从原初意义上讲,后现代主义本质上就是一种精神,一套价值模式(注:王岳川:《后现代主义文化与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3页。(注:[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177页。
他还指出,理解不能单纯地从对文本的理解出发,而要把理解上升到人和社会的意义。作为合法化之必然后果的使非法化和排他。在这样的后现代语言学转向的前提下,就使人们将法学研究从凯尔逊所依据的旧有认识论结构中摆脱了出来,成功地从新的认识论基础出发来重新理解法固有的问题或论题。3.人们之间对话与交流应当是平等、开放的,而非强制以及外在规定的限制,依靠的是彼此间理性、自由的论辩来征服人而非其他。伽达默尔认为,在谈论人如何理解世界和人如何理解自己之前,必须首先考察理解本身和理解的可能性条件。这样,从最根本意义上讲,语言充其量只是一种用来忠实传达人们的体验、意志、心绪和信息的工具,是一种相对于人的哲学上的后在。
语言学转向是当代西方哲学的转折点,通过语言学哲学的分析向传统形而上学理论发起了挑战,从而真正消解和颠覆了形而上学,重新把哲学问题表述为语言逻辑问题,语言取代了传统哲学中的经验而占据哲学思考的中心,并以此为契机,将语言作为一种新的认知范式来对过去的哲学问题重新进行审视,我国有学者称之为话语的解码和再编码活动,利奥塔德和维特根斯坦称之为语言游戏,而所谓的后现代就是指根本的游戏规则发生了变化。) 其次,它还意味着法学研究方法论上的多元。
)正因有以上方法论弊端,后现代解构方法主张视角多元主义,克服定式化思维,建构****学术范式无疑是所有学科范式转向的重要内容和方向。所谓语义分析是指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词脉、语流,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
也即在语言中,只有差异,而没有绝对的意义。在典型的情况下,人们必定对于遵守某些行为模式持有极强的偏好。
这意味着放弃长期以来的纠缠于法学研究范式中的永恒的阶级本质观,不再强求由一种日常现象一定抽象出一个恒常不变的本质,也不再从一种抽象的本质形而上学思维中去理解法学研究,那是一种僵化、封闭的神化法学研究的思维方式,使法学研究缺乏生机和活力。)已有的制度价值和生活方式正经历着一切灾难性变革。它展示了某文本的缺陷及其隐藏的形而上学结构。在这个意义上说,霍伊的系谱学解释学是多元主义的解释学,让人们尊重差异,尊重多样性,学会与偶然一起生活(霍伊语)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简要结论:后现代系谱学方法通过关注边缘之物,被遗忘被排斥之物,旨在恢复被总体化叙事所压制的自主话语,知识和声音(注:[美]斯蒂文·贝斯特等:《后现代理论》,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74页。
它以局部的、不连续的、不合格的、不合法的知识为焦点,并否认作为某个理论统一体的历史观的可能性。(一)解释学 解释学(Hermeneutics,又译释义学)是后现代主义的主要方法之一。
最早进行这样尝试的哈特在此基础上成功引导、创立了一场新的法****动——新分析法学派,也叫语义分析法学派。3.该思维样式所伴随而生的普适性标准成为评判优劣、甄别真伪、具有绝对真理色彩的简单化尺度,并总以一种天启式口吻鼓吹存在这样永恒性的标准。
在19世纪,解释学主要作为人文科学的方法出现,20世纪以来它已成为人类全部意识形态的一种哲学反思,一种解释世界本体的世界观。) (三)消解暴政的本质:法学研究范式的系谱学转向 前已述及,后现代主义还为人们提供了另一新的系谱学方法,即试图从一种微观角度重新审视社会领域,以便使我们发现推论的非连续性与分散性,而不是连续性或同一性,并且使我们抓住历史事件的真正的复杂性,从而拆解历史连续性的巨大锁链及其目的论的终极归宿,并历史地看待那些被视作具有恒常不变的普遍东西。
(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6页。所谓范式既指一种世界观,又指这种世界观所蕴含的用以指导我们生活的伦理观(注:[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13页。其情形犹如一个孩子把父亲的手表拆开,把它拆成毫无用处的零件,根本无法重新组装。),也即进行一场范式性转向与变革。
依这种思维模式看来,世界上存在着某种形而上的永恒的阐释和解读世界的思维逻辑或公式,除此之外的其他思维样式都是非正统和荒谬的,因而也不值得去关注和弘扬,相反应予以斥责和放弃。但是,理论家要描述任一规则的存在,或者要描述一个特定的规则(如当交通灯变红时要停下),却不必与行为人持有同样的看法和偏好。
)并以此肢解现代性的核心。总之,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的社会里,语言学转向这样的范式转换在法学研究里将占据更加突出的地位,尽管法的独立性、自治性仍然应当认真进行讨论和关注,但它绝不能仅仅站在自己的立场由法律专业团体自问自答式的进行解说或辩解,必须借鉴多个学科领域的见解,横跨多个互不通约的论域和语言空间进行分析,否则,它将丧失自己面临后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所带来的新问题的解决能力。
这个问题对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范式转向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因为我们总是不无遗憾的发现,长时间以来,由于受定势化思维的影响,法学研究和学术争鸣总循着预设的理路和指向的窠臼,漠视甚至无视社会情境、学术场境的差异关怀,而对这种理路和窠臼进行运用型的认同性辩护和实践,并满足于这种理路和窠臼的普遍性和深层挖掘,但从不作任何一种转换意识和方法论上的反思,因而学术争鸣总有些强词夺理的色彩,总站在自己的立场与假想的论争对手进行论争,并进行简单的二元对立的逻辑上的评判:真/假,理性/非理性,确定的/隐喻的……,从来没有真正了解异质声音,更别说理解,学术宽容与平等对话也无从谈起,因而学者们形象地指喻为是一种聋子的对话(注:参见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美国学者波林·罗斯诺指出:后现代主义在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出现,不仅仅标志着另一种新颖的学术范式的诞生,更确切地说,一场崭新的全然不同的文化运动正在对我们如何体验和解释周围世界的问题进行广泛的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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