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个不同问题从不同方面折射出社会权不同于自由权的属性,它们共同面临一个指向,这就是其可司法性,且其依然涉及原则和规则的关系,及原则是否具有规范属性的问题。
有了它,公法与私法之间就像添上了润滑剂,二者不仅不会相互扞格,而且还能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最典型的例子是,中央电视台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不久,就以规范用工的名义在短短的3周内就辞退1800名临时工作人员,[21]由此引发一场裁员潮。
尤其是20世纪以来,这些曾经处于次要地位的价值要素,一度在私法领域中风光无限,独领风骚近百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的理念、原则、制度和规范设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建立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则不仅是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的限制,而且使法官对合同的干预之手直接伸向合同内部。在20世纪,当某些契约关系因缔约双方的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地位而被认为当然失去平衡时,人们开始抛弃形式上的自由而去寻找实质上的自由,因为只有实质上的自由才能导致实质上的公平。[49][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第53页。
[31]参见[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第69页。[25] 三、实践反思: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 支撑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依据是经济学上所提出的市场失灵理论。从法律实证研究的过程来说,先是对法律现象有感性认识,获得局部经验。
进入 陈柏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实证研究 经验 。对于目前理论引进颇多、现实回应不足的法学研究而言,经验尤其需要强调。而且,对它们展开讨论,可以在短时间内聚焦社会关注,加速问题的解决,推动法治进程。媒体上的个案,是被剪裁以后讲述出来的,学者据此获取的经验必然是残缺不全的。
通过调查加深对法律现象的认识,绝大部分人都会认可这一思路。[3]贺雪峰:《中国农村研究的主位视角》,《开放时代》2005年第2期。
片面认识和错误判断,常常是在理论运用过程中对理论的经验基础出现了感知偏差。很多学者甚至将特定的生活经验当作讨论学术问题的资本。例如,面对农民的土地权益屡屡受损的现实,一类学者认为需要赋予农民更大更稳定的土地承包权,另一类学者认为需要强化农村集体的实质权利。[15]因为公共信息是经由媒体才为公众知悉的,媒体负责对信息的收集与公布。
同样的问题,在宜黄事件的新闻报道中,表现得更加突出。而调研的目的也就是要打破理所当然,调研经验的增长点就在超出调查者既有经验的地方。这些经验未必被明确言说,但很容易左右学者对理论的理解、对问题的判断。虽然价值取向是学术研究所难以避免的,但价值取向却超出了学术研究的范畴。
这些经验未必被明确言说,而是隐含在学者的生活经验、调研经验甚至想象之中。它们往往左右了学者对理论的理解,以及对问题的判断。
第二,过于相信局部的直接经验,这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来自于个人生活的经验过于自信,二是对片面的个案调研经验过于自信。[5]面对法律现象时,往往是有比较才会有所鉴别,才会知道不同经验之间的差异,才会对个人生活经验有所反思,才不会将所谓的常识当作必然。
深入研究可以获取更全面的经验,交流讨论可以让不同学者共享经验。[11] 从媒体陈述的个案中获取的经验,对于个案的整体经验本身也是间接和残缺的。[9]参见刘守英:《集体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城市化——北京市郑各庄村调查》,《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6]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页。两类学者的出发点都是更好的保护农民权益,前一类学者的经验基础可能是农民权利受到村干部的侵犯,后一类学者的经验基础可能是 过强的土地承包权已经造成了‘反公地悲剧[1]。不同学者就某类法律现象发表学术意见,其出发点一样,结论却可能大相径庭。
[11]参见陈柏峰:《农民上访的分类治理研究》,《政治学研究》2012年第1期。理论提炼上的偏差,往往并非发生在从经验到理论提升的环节,而是经验感知环节就出现了问题。
个人生活经验虽然有助于对问题的理解,却可能导致盲目自信。而在中国,能动司法运动的背景是应对金融危机、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策目标,其思想基础是服务大局、为人民司法,其具体机制是主动介入、主动服务、及时解决纠纷,其主要举措是司法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送法下乡、送法上门等。
经验,就是人们在同事物接触的过程中通过感官获得的关于事物的现象和外部联系的认识,它是认识的开端。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许霆案的合理审判,躲猫猫事件的真相查明等,都与学者的参与讨论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说,当用宗教信仰自由的西方理论框架来认识中国农村的邪教传播时,如果对西方社会中宗教教派斗争激烈、彼此极端不宽容的历史经验有所忽视,就很难真正理解西方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历史上人们的拜神自由很少受到制约和严厉挑战。否则,西方理论运用到中国法治实践,要么不知所指、空洞无物,要么牵强附会、荒谬可笑。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媒体,无疑与商业利益联系在一起。
毛泽东主席在谈论调查方法时,曾提出概观—分析—综合的三段式,指出如果调查的九样东西都是一些次要的东西,把主要的东西都丢掉了,仍旧没有发言权。大众媒体是从事拟态环境再生产的机构,它营造的拟态环境并不完全与客观环境一致,而是根据其议程设置需要重新建构的。
这种经验显然是片面的,而且学者很难知晓其在整体经验中的结构性位置。从认识论上讲,由于法律实证研究是面对法律现象的学问,需要处理实践与理论的关系,其中介则是经验。
第三,对间接经验缺乏反思,主要是对来源于媒体的社会轰动性案件中的个案经验缺乏反思。[8]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5页。
价值取向不同所导致的学术歧见很难通过深入的学术研究、交流讨论来弥合。而一旦深入调研,获取更多的经验后,这种理所当然和想象就会被打破,新的经验就会形成。 五、结语 讨论法律实证研究中经验,其意义在于强调经验对法律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基于不同的经验,学术歧见当然容易出现。
学者对同一法律措施的看法不同,因为有的人更重视自由价值,而另一些人更重视平等价值。在具有抽象性的理论中,经验的痕迹往往被隐藏、被消弭。
这样的调查不能获得对法律现象的正确经验,而是在强化调查者头脑中已有的经验和理论,因此并非正确的调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权力可以扭曲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而媒体则是其中介和平台。
加上学者主观上的忽视,误解、误用理论问题在法律实证研究中就表现得较为突出。用不恰当的理论去分析中国法治经验时,中国经验就必然会被理论所切割甚至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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