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文主义强调人对自己所处的数字环境的主体性地位。
相反,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法治原则是国家治理和建设的根本战略,但是财产所有制度以私有制为基础,而且保护财产的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治的三大原则。同样,法律逻辑不是法律的实质内容来源,而是一种法律思维的工具。
但是我国宪法中国家一词对此的体现并不充分。既有已经命名的,也有未命名的。我有一物,意思就是我有权使用它或毁坏它,总之,我可以任意地处分它。遇铁道与水道相联接时,水道管理机关准予联接之义务,仍旧存在。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
现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与地产、天然资源与生产工具,为达成社会化之目的,得由法律规定转移为公有财产或其它形式之公营经济,此项法律应规定赔偿之性质与范围。说到底,财产的国家所有在资本主义那里并未获得垂青,而社会主义则因为制度特征的原因需要特定的经济制度,因而国家所有就成为宪法当中的特色规范。而实践中,问责的这三个核心要素作为三个持续的变量,在不同的现实背景之下,不仅表现形式不同,而且还会形成不同的组合和侧重点,以确保问责在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情景需要可以做出与时俱进的现实回应。
但要注意的是,这三个核心要素作为问责最为基本的组成部分,在问责实践中,是不是每一种问责机制的运行都要涵盖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呢?实际上,有些美国学者对问责的分析就仅仅局限于早期的报告、解释、说理和讨论阶段,并认为制裁并非问责的必然组成部分。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如果人类是天使,政府就无存在的必要了。基于此,为了能够全面、深入地理解问责在美国发展的背景因素和现实依赖,本文将追本溯源,并通过对极具视觉效应的美国问责机制发展历程的梳理和总结,以探究美国问责的发展历程,阐释问责的核心意旨,以期能够获取具有相当合理性和正当性、并且最能贴近美国现实的有关问责之解析。同时,为了确保制裁方式具有足够的震慑力,具体制裁方式还要使权力行使者受到的损失足以达到使他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引起足够重视的程度。
由此,回应民众所需构成实践中问责标准的灵魂所在,同时也确保了问责标准所应具有的与时俱进的特性。关于选举的重要价值,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早在联邦党人文集里就有过明确的阐释,总的说来,政府与人民要有共同利益,这对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特别重要的是,人民的代表必须直接依赖人民,并对人民有亲密的同情,而经常的选举,无疑是有效获得这种依赖和同情的唯一方针[12]。
那么,如何获取具有公信力、颇具说服力的问责标准?解决方案之一是依托于法治原则,借助严格的官僚制,尽量制定出比较细密的有关问责对象职责和职权的诸多实体规则和程序规范,从而尽可能地使问责的标准直观而明确。当问责的内涵与外延需要随着时代特点和现实背景作出相应的调整,其极具延展性和模糊性的本质所展现出的未被充分开发的特性,恰恰构成其优势所在。3、问责的内部构成 从问责过程来看,实践中,问责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问责主体旨在于搜集信息和获取证据而享有的调查和监督问责对象之权利,以及问责对象所负有的向问责主体公开并解释说明的义务。如果一定要用一句话来概括美国问责的本质特征,我们应该将其表述为一种组织化的由人民主导的问责: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一切行为、立场和决定必须时刻以公共利益和人民需求为依归,否则人民就享有问责的权利。
当然,在每一种具体的问责关系中,问责双方的地位又是不平等的,问责主体在问责过程中位居主导地位,担负着推进问责程序的重要使命,而问责对象则负有积极回应、解释说明并因此承担后果责任的义务。但这其实仅仅构成一种视觉上的误导。4、联邦法庭(通过司法审查)。但要注意的是,计算与说明内涵迥异,在形式上,计算侧重于视觉效应,含有根据既定客观标准进行仔细审查并认真判断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形式为财政审计(accounting)。
结 语 现实与理想往往具有无法逾越的鸿沟。开放政府旨在建立一个透明的政府,要求政府的所有决定都能做到公开,这种公开不仅要针对直接的行政相对人,而且还要针对更大范围内的公众。
相应地,民众对政府问责的需求也开始转向注重以结果为导向的、以公众对政府绩效的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的绩效问责。故从这个角度来看,问责系指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组织化的关系,而且在这种关系中,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具有对等性,问责主体在实际的问责关系中享有更大的优先权[31]。
自宪法制定之日起,选举即发展成为美国民主问责概念中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正如美国学者所揭示的,在美国宪政史上最初的一百年里,选举构成公认的、最为主要的问责机制[11]。然而,实践中,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力行使的过程却无法自觉地做到完全透明,即使我们假设政治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信息壁垒,实际上我们仍然不具有预知未来的能力(这构成我们需要事后问责(retrospective accountability)的充分理由),我们当然更不可能进入决策者脑中以获取其决策的正当理由(这构成我们需要决策者解释说明的正当理由)[35]。[10]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05页。传统公共管理框架下典型的单一式等级式问责已经向多元化、多视角的网状问责模式转变,这种交叉重叠的关系对于促成问责体系内不同问责机制之间的监督和制衡无疑具有决定性作用。为了确保问责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并反映人民期望对执政者进行全方位和无缝隙监督和制约的执着追求,美国的问责机制总是在以不断地解决权力合法性危机为契机的基础上发展和壮大的。故理论上,我们可以将问责的核心要素概括为信息(informaion)、说理(justification)以及制裁(punishment)三个方面。
进入专题: 美国问责 。[13] Jean Baudrillard,In the shadow of the silent majorities, or, the end of the social, and other essays 68(Semiotexte 1983) [14] Robert D.Behn,Rethinking 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47,48 (Brookings Instituion Press 2001). [15] Michael W.Dowdle,Public Accountability: Designs,Dilemmas and Experiences 5(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16] 水门事件(Watergate scandal)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政治丑闻之一。
更有学者将问责形象地比喻为浮生若虚梦[30]。可见,问责为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对话关系搭建了一个非常有效的沟通平台,双方在这里可以畅所欲言,热烈争论,以确保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无法逃避问责的束缚和制约。
某些情况下,公众能够了解所谓政府机关及其行政官员的职责职权之内涵,并可以对其作出准备地界定,但是,太为经常的情况是,毕竟公众本身是一个如此不确定的政治术语,公众内部构成上的复杂性和多元化必将使得不同身份和不同地位的公民会因不同的事件或者行为问责于不同的政府机构和行政官员。注释: [1] Michael W. Dowdle,Public accountability designs,dilemmas and experiences 6(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2] 1787年9月28日,美国邦联国会同意将联邦宪法送交各州批准。
还有学者将问责理念视为终极的活动目标,并指出问责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能够捕获从成本控制到职业道德约束等所有面向的术语[28]。当然,某一种情境之下的问责主体可能在另外一种情境之下就成了问责对象。这样两种政府将相互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人民的权利就有了保障。在问责实践中,问责主体的唯一可能过失就是没有发现或者未能指明问责对象已经酿成的错误[32]。
当然,公众不可能对他们的每一个行为都质疑,因此他们也不必为每一个行为进行辩护。由于此事,尼克松于1974年8月8日宣布将于次日辞职,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辞职的总统。
而所谓辅助性的预防措施,正是基于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的基本原理而形成的分权制衡原则,即授予每一个部门分离但对抗的权力,一方面可以防止将权力集中于少数人之手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每个部门都拥有一定的审查其他部门的权力,这样就存在着一种权力的分配与平衡,当野心家谋求扩张其影响力时,各部门就会互相审查。概而言之,人民主权原则构成美国问责理念得以产生并发展的理论之源,同时,问责也为人民主权原则在美国政治体制中的切实践行提供了重要突破口和必要保障。
实际上,在美国独特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制衡的政治现实本质上就构成一种独特的相互问责模式。因此,为了强化问责的有效性,我们必须借助外力的作用要求政府负有公开的义务,以确保民主问责全过程的公开透明,这是确保问责机制能够按照预定轨道运转并实现其治官治权功能的必要保障。
在美国,问责与行政强权乃至政治高压截然不同,因为是否问责,以及如何问责,存在预设的既定标准,而且问责的标准还可以公开地接受质疑并讨论。实践中,正是问责在其内部构成以及运行边界方面的游离和飘忽不定成就了其极具延展性和开放性的特质,我们对问责内涵与外延的认识和理解,更多地必须依靠于实践中普遍存在并且极具感官效应的具体化的问责机制。因为期冀问责明确化所做的努力可能永远也无法追赶美国民主政治进程中问责内涵必须与时俱进以回应民众所需的基本态势,正如美国学者所做的精辟阐释,必须承认,没有任何一种视角的分析能够捕获问责所有的面向,这种对问责认识上的危机是永恒存在的,而实际上我们对问责观念认识上的不同也必将是永远存在的。概括起来,这种天然间隙主要体现为以下六个方面:1、空间间隙(spacial gaps),意即政府决策的地点总是与选民的居住地有一定的距离。
然而,面对问责在实践中在其内部构成以及运行边界方面诸多不确定的因素,美国学者们从不同研究视角和路径展开了对问责概念化的努力。[11] Michael W.Dowdle,Public Accountability: Designs,Dilemmas and Experiences 7(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12] 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10页。
1、 人民主权原则:问责的理论之源 美国宪法以我们人民[6]这样的语言开始,充分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Popular Sovereignty)在美国独特的政治体制中稳定、坚固、不可动摇的基石作用,彰显出美国人民对决定政府形态以及政府运作模式所具有的最终裁决者的地位和身份。可见,问责所独具的治官治权的重要功能正为美国代议制政体下确保国家权力的最后控制权仍然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提供了重要抓手,即问责作为确保人民的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绳索,成为代议制民主能够真正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基本要求的必要保障。
在1972年的总统大选中,为了取得民主党内部竞选策略的情报,1972年6月17日,以美国共和党尼克松竞选班子的首席安全问题顾问詹姆斯·麦科德(James W. McCord, Jr.)为首的5人闯入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窃听器并偷拍有关文件时,当场被捕。尽管说明本身已经隐含了计算之意,但是说明在本质上更强调一种对话式的交流和互动,正如美国学者所概括的,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过分地强调了问责在计算(审计)方面的功效,以致于在多数情况下仅仅看重问责在监督制约和有效管理方面的功效,从而忽略了问责所具有的通过对话来促进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之间相互理解和认可方面的重要价值[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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