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行政法规、100%的行政规章需要政府实施。
交警和麻木车主双方对一线弃权—运动执法逐渐习以为常,甚至主动按照这一秩序模式去安排行动。对于执法者而言,弹性执法也许有其不得不而为之的处境和原因。
有时即使使用强制措施,也难获得预期效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较普遍地存在于基层社会。协商可以缓和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紧张关系,减轻民众的不满情绪,减少执法冲突。五、弹性执法的宏观背景 法规难以自动弥合利益诉求的分歧,法律系统与生活实践之间存在张力,执法对象的抵制,这些都不必然导致弹性执法。弹性执法产生了复杂的法治后果和影响,它虽然缓和了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压力,却在法治进程中造成了诸多消极的后果。
如此,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便充满矛盾:法规的表达高调而严格,执法实践的预期却结合现实。第一,从社会系统层面分析执法不严现象,除了关注微观上的行动策略,还关注宏观社会系统对行动者的限制和影响,以及微观个体行动如何导致宏观上普遍性的执法不严现象。假如在对原则进行塑造时,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那么就能够以可检验的方式来型塑迄今为止尚未被实证化的原则
将人民法院人员信息的内容也纳入司法公开的范围。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而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
第三,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均声明,人人有权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公正的、公开的审判。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质量负责。正因为如此,2015年1月20日,中央政法委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4] 胡锡庆主编:《诉讼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7] 随后,全国许多法院都开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探索设计司法公开的评估体系。
(二)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局限 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也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尤其是将司法公开的评估分数纳入法院的绩效考评制度。但是应当强调的是,各种形式之间不能互相代替,而且,对于面向公众公开的内容,应当在网络公开,而不应当由法院选择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中的某一项,也就是说,只要是面向公众的公开,必须网上公开,但照顾到社会上有些人可能不上网,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等可以作为辅助的形式。推进司法公开,要着力实现‘四个转变: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不断完善三大平台的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摘要】审判公开到司法透明度的演变过程是司法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度扩张的过程。
一直以来,如何在公民的知情权、诉讼参与权、监督权、发言权与法院告知义务、释明答疑义务之间寻得平衡是司法公开评估体系设计的重点和难点。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
在每项指数下又包含了若干分指标,内容全面,基本包含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我国三大诉讼法也均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
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新型司法公开方式的灵魂在于其可以第一时间为公众所知悉,其及时性是传统司法公开方式无可比拟的。祝继萍,1989年生,浙江建德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助理。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4]然而,审判公开原则仅仅局限于审判阶段,公开的内容与方式较为单一,远远无法满足公众日益扩张的司法知情权以及司法参与权,于是要求整个司法运作过程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从内容上看,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包含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以及工作机制七个维度,在每个维度下又包含若干指数,共计24项。
三大平台建设强调司法公开的及时性,迟到的司法公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也使得司法公开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1] 张卫平:司法改革与司法的透明化,《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18日。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法院过去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必须与新型的司法公开方式相结合,充分利用起多样化的、日新月异的司法公开的载体。
一般来说,裁判者的评议过程、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和机密信息都构成了司法公开的令人信服的例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政务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3] 【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6]浙江法院的司法透明指数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司法公开进入数据化时代、精细化时代,过去笼统、概括式的公开不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精细化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已是符合客观需要。2014年《法治蓝皮书》推出《中国司法透明指数报告》、《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报告》和《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报告》四大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表明我国司法透明实证研究达到新高度。(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
如2014年7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河北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暂行办法》通过对省内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量化打分和定期公布,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向参评对象发送点评意见,督促整改,而最终评估结果将进行全省排名并向社会公开。从分数比重上看,庭审公开以及工作机制的建设是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重中之重,同时文书公开的重要性也得以体现,突出重点的设计模式是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灵魂。
(一)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作用 首先,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可以客观地反映一个地区的司法公开水平。为此,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过程中,应当特别强调网站的建设,并注重加强网站版面设计,提高网站的简洁性和易用性,注重信息公开的便民性,定期检查网站运行情况,维护信息链接的有效性。
[16] 董国庆、沈舟平,司法透明理念的经济分析,制度经济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16页。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鲜明地指出: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努力实现阳光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3]随后,审判公开原则成为了一项基本诉讼原则为世界各民主国家立法所接受,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一个完全开放的决策过程非常容易为事实上存在的力量对比关系所左右。正如有学者指出:在现代信息爆炸的社会,没有网络方式的公开,在有的情况下与不公开没有任何区别。
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纠纷,要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
要研究和把握自媒体时代舆情与司法审判相互影响的规律与特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及时弥补工作中的不足,敢于抵制非理性、非法的诉求以及恶意的舆论炒作,善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逐步形成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常态化的良性互动。因此,在设计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内容的过程中,必须把握权利与义务、原则与例外的平衡,不得一味追求扩大公开的范围而在赋予一方知情权的同时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也不得以所谓的公共利益为借口侵害公民的知情权,从而使得司法公开的内容更加规范化。
同时,新型的司法公开方式还有一个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无以比拟的优势就是其可以及时地公开司法过程中的相关细节,让司法公开与案件的诉讼进展同步,从立案时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庭审录音录像直播或微博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到结案后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对这项工作设置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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