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们有关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和法治的理论中,包含着丰富的宪法思想。
本文认为,社会法三个核心命题并不穷尽社会法的特征,但通过提炼与制度研究相关的社会法核心命题,可以使社会法的概念界定更具实用主义特性,以问题为导向。不同国家、不同政治与时代背景、不同学者著作中的社会法理论,对社会法都有不同的定义。
在此后的时间里,我国官方对社会法没有进一步的直接界定。在其身后出版的《哲学研究》一书中,维特根斯坦指出,语词与概念的含义来自于这个词语在语言中的使用方式,而不是由这个词和它所指的任何内在本质所决定的。(二)持续性命题 从制度研究出发,社会法研究的另一核心命题在于持续性问题。再次,广义社会法理论认为,我国官方的社会法界定实际上是一种广义社会法。所谓持续性,指的是社会法所处理的很多关系往往具有持续性互惠与互信关系,而非一次性博弈关系。
面对社会法所意图实现的社会公平、扶持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和谐等政策目标,社会法研究与其重视从调整对象的维度界定社会法,不如更加重视从政策目标及其实现机制的维度来界定社会法。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对社会法概念的界定要摆脱本质主义的概念界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保障、相互促进。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科学发展观把法学的论题从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实行法治转向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建设这样的法治,更加关注法治的发展道路和发展质量问题,把我国法治建设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在据理的意义上,法治思维的根基在于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法律行为的正当性。
虽然党的早期领导人都曾经提出过要把马克思主义应用到中国的实践当中去的想法,也进行过一些探索,但在这个时期,党对于马克思主义必须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这个根本问题还没有形成科学认识和广泛共识。他强调,社会主义用以为实际的运动时,它会因时、因所、因事的性质发生适应环境的变化,要在运用中加以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其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是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国家,让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让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让法治成为真正保障民权的良法善治。习近平系统考察了从古巴比伦国到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演进,作出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当今世界,法治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共同选择,但其具体模式千差万别等科学论断。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把中国革命分为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把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看做文章上篇与下篇,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果。基于对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国家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他反复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邓小平主持下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深刻分析了这一教训,指出:种种历史原因使得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使党和国家难以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习近平强调指出,我们既要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发展,也需要用宽广视野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坚持在改革中守正出新、不断超越自己,在开放中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新境界。
科学发展观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他在《新青年》发表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系统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开始在中国得到比较系统的传播。
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邓小平始终从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的战略高度来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指出: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同时,还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本色,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上的错误观点,破除由于左或右的思潮影响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误读和误解。
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四)毛泽东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毛泽东法律思想是一个内容丰富、论述深刻的科学理论体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陈独秀、李大钊、瞿秋白、毛泽东等发挥了先驱者作用。其中,最具标志性的科学理论包括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国体政体理论、宪法制度理论、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党内法规理论等。1916年回国后,他积极投身新文化运动,宣传民主、科学精神,抨击旧礼教、旧道德,向封建顽固势力展开猛烈斗争。
这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成果,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变革。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
马克思主义是通过十月革命的中介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的,正如毛泽东所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江泽民进一步阐明了这一观点,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的历史阶段,要善于与西方法学开展平等对话和交流,打造融通中西的法学概念、命题和论语,在对话和互鉴中升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海纳百川的学术气派和在学术竞争中的优势。(二)新文化运动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打开了道路 革命的启步离不开思想的启蒙。
随后,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等经典著作中,科学阐述了国体和政体理论。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中,邓小平强调,我国社会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必须以这个基本国情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根本遵循;必须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评价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根本标准;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保障;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强大动力;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既要认真地划清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界限,又要大胆地借鉴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有益的经验;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正是由于他们现实地深入到法的实践中,拨云见日般地揭示了法律现象内部的本质以及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才实现了人类法学思想史上的伟大革命,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强大理论武器。
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还具体体现为: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政治方向,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1938年,在扩大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针对王明不服从中央决定、公开发表同中央不一致意见,张国焘拒绝执行中央的北上方针、严重破坏党的纪律等严重危害党的行为,毛泽东在《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提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
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首要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全面依法治国的显著优势,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深刻回答了为何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在法治领域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了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表征国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深入探索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更加清晰、表述更加明确、方向更加坚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致力于推翻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所掌控的国家政权,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而在革命成功之后,则致力于科学有效地治理国家,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早在20世纪20年代,毛泽东、周恩来等就发出争人权为自由和人权而战的呼唤,号召人民群众向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争人权,为全中国人民的自由和人权而战,并轰轰烈烈地开展了农民运动和工人运动,打土豪,分田地,闹工潮,争自由,建立红色政权和革命根据地正在这时,1917年和1919年,相继发生了俄国的十月革命和中国的五四运动两件大事。由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中的一条主线。抗战胜利后,针对蒋介石发动的内战,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反内战、反饥饿、争民主、争自由,推翻了蒋家王朝,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彻底结束了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任人宰割、受尽欺凌的屈辱历史和长期战乱、民不聊生的悲惨局面,使中国人民有史以来第一次获得了普遍、平等的人权,获得了广泛的政治自由和经济社会权利。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表征国体。在大革命失败的历史危机关头,瞿秋白主持召开中共中央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坚决地纠正和结束了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这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重要标志性事件,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他指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
1980年,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的提问时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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