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福建福州马尾区当年有个城市兄弟,是民营的小业主,开了个商场卖东西的。
深圳宝安公安分局辖下民警陈某对两名女性涉嫌违法查验身份证并带至警局的视频被广为传播,宝安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其在执勤过程中言语失当,存在过错,网络上也出现了一些对有关查验身份证具体规范的不同理解,所以有必要再发一些相关条文和分析。2、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是否需要出示证件? 关于这个问题,身份证法上述条文和全国人大的释义已经解释的非常明确。
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时,没有出示其执法证件的,接受查验的人员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先行出示其执法证件。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xxx(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复查合议庭全面审查了原审卷宗和历次复查材料,全面审查了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但在未发现聂树斌曾遭刑讯逼供的证据问题上,笔者有一点疑惑,即申诉代理律师提供的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罪犯纪会谦证称,他与聂树斌同监室羁押,挨着铺位睡觉,经常聊天,看到聂身上有伤,听聂讲被刑讯逼供。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
我认为,这有点唱高调的味道。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这个制度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首先表征了党作为法律缔造者主体的身份,在中国共产党支持下的立法必然主动或被动地服从党的权威。
由于我国立法规划编制的法制化正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相关法律规定,如立法规划的编制、实施及效力等过于原则概括,基本上是工作文件的翻版,其法律性尚无法充分体现出来。其他法定机关提出的修宪议案,也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或全国人大中的党的领导小组报送党中央审定。但应当指出的是,为了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避免党政一体化,党的组织对立法规划的事前审查应在党的制度建设层面予以确立并完善,而不应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度或上升为法律制度。而在现实中,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长期惯例及党的内部规则的存在,使得党对立法的影响也并不完全由法律规定,因而党对我国立法的影响表现形式并非完全局限于具体立法过程,而是还有其他表现形式: 第一,审定人大代表的比例与名额。
对于非党员代表,执政党可以利用权力机关中的党员代表和党组织等资源,通过发挥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来说服和动员他们接受那些反映了党的政策精神的法案,但不能强迫。没有通过的法案,应该在党的领导下继续进行民主审议或讨论,不断修改和完善,争取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和认可,最终上升为法律。
二、提出立法建议和法律议案 立法建议不同于法律议案或法律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是统一的。因此作为非立法主体的人大工作机构或者执政党组织能否以立法规划刚性约束立法主体的职权行使有待进一步研究。推荐制度一直是执政党调控当代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机构的主要手段,作为国家机构的首长,可以不接受党委的命令。
除了上述《若干意见》外,执政党有关立法的文件还包括: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建立时,彭真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专门写了一个《关于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审批程序的请示报告》。但立法规划在理论上尚有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立法是有权行使立法权的主体表达立法意志的一种活动,此种意志表达具有自主性和过程的相对不确定性。在典型的分权制或曰总统制国家,如美国,人们并不经常使用执政党这个概念。之后,根据已确立的立法项目和具体协商内容,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听取政协立法协商咨询小组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人大法制委。
杭州市政协从2009年初就组织政协委员针对立法协商的不足,主动与市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协商。因此,中国政治制度语境下的执政党首先应该是融入人民代表大会,并且执掌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政党。
在我国,这反映并体现在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之中,其中重要的如党依法领导法案的民主审议和通过。在起草前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思想和原则呈报党中央审批。
它关系到党的领导能否实现以及党的政策精神是否为人民所接受并通过法律得以贯彻实施,因而是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考验。由于上述文件的规定及其实践,目前,中国共产党在审定法律议(草)案方面形成了上述比较固化的立法实践,有学者甚至称之为宪法惯例。将立法规划由人大或政府部门党组报请同级和上级党的组织审批的作法符合党依法领导立法的原则,对贯彻和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未采纳的意见也做了说明。在总统制国家,执政与在野不是以在国会获得多少议席来划分,而是总统所在党就是执政党。除了立法机关的代表、行政机关、国家元首和选民等外,有的国家还规定一定的政党组织享有立法提案权。
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均有各级党组存在。由于立法规划既为一定时期立法工作的指南或指导,又是立法过程的肇始,在现代政党政治国家,执政党非常重视对国家立法规划工作的领导。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政策并依法参与立法准备过程来领导立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民族自治地方,2009年开始了立法协商的实践。
第二,党中央向国家机构推荐重要干部担任重要公职。具体到人大来讲,各级人大虽然是所辖区内最高权力机关,但人大常委会都有党组领导,党组又受上一级党委领导,所以事实上各级人大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
如为了使党的立法建议尽快进入正式立法阶段,党可以通过各级党组织或党员代表将相关的立法建议交由有权的国家机构或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提出,依法推动立法进程。在我国,党在不同立法阶段领导立法的方式和方法有不同的特色和要求,对此进行系统认识和分析对加强党在立法领域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依法立法的能力和水平有重要意义。目前,在北京市委领导下,一份关于北京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文件正在制定中。但是,这个概念在西方国家不同的政体之下有不同的内涵。
党的组织和个人除依法定程序,运用法定手段,不得随意干涉或介入法律案的议决过程。其次,无论作为工作制度或法律制度,立法规划编制完成后都将指导立法者今后的立法工作,并对立法的步骤和完成时间有约束力和强制性,尤其是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划,其规范性和约束力更强。
为了使执政党履行自己的职能,把代表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不同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确立、改革和完善政治制度方面的设计,建立健全制约和保障机制。作为党员,不能不接受党委的命令。
而且,从那时起到2006年8月《监督法》颁行期间,中国共产党在广泛发扬民主,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监督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思路和内容提出的立法建议都为立法机关所接受,并指导着《监督法》的制定工作。中文中的执政党源于英文governmental party或the party in government。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执政党 立法 。国内许多地方都开始了立法协商的实践摸索,例如,省级行政单位有北京市、上海市、吉林省、湖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享有立法权的城市有福州、青岛、济南、成都、南京等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的法制体系彻底崩溃,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立法理念和实践遭到排斥,剩下的只是完全依靠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力和意识形态重建社会主义立法制度了。立法具体实践依惯例较多,也形成了一些零散而非系统的、非公开的操作文件。
提交到全国人大后,又作了十几处重大修改。有的界别组织委员深入所联系的群众中,广泛听取意见。
有的界别邀请了相关科研院所的专家共同研究。又如《监督法》的制定自1986年就开始酝酿,但真正促使该法的制定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是中国共产党于1990年3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制定《监督法》的立法建议。
党中央可以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报告以转批、转发形式,迅速将人大立法变为党内文件,或将党内文件变为法律规范。1986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1986年换届选举作出非常详细规定,内容就是对当时《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解释与修改(其中甚至包括与当时《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相冲突的内容),从法理上讲就是一项立法草案。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