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比如,参见陈若英:《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路径与挑战》,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1~24页。
人的需要不断产生又不断满足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37]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4-210页。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这一)法制的理论。也有学者指出,宪法有三处提及人民尊严,并强调我国的人民尊严不是德国基本法中的人的尊严,也不仅是民法中的人格尊严,而是通过点点滴滴汇聚而成的人民尊严。[50]在我国,美好生活不仅仅是公民个人权利的自由获得,更主要是国家的责任。人民的目的性体现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所指出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就是实现人民的幸福。正如马克思所言:全部历史是为了使‘人成为感性意识的对象和使‘人作为人的需要成为(自然的、感性的)需要而作准备的发展史。
此次论坛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具体在司法领域,将呈现为人民司法需求新的内容和新的特点。[10]也有学者认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方式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也是需要破解的重点。[69]通过解释、论证出来的还是法,只不过这种法已经不是本本上的法,而是融贯了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正义的法治之法;在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变动之间所探寻出来的法治之法;凝聚着法律运用者的智慧之法。
全面实施不仅强调全部法律都应得到实施,而且强调法律实施中应均衡发力,不得人为地无正当理由地部分强化或部分弱化实施。【中文关键词】 法律实施。从具体的实施主体来看,法律实施的成本往往表现为其所承担执法、司法的工作量,还包括实施法律时面临的风险。‘消极守法指守法主体对法律规范(主要是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被动服从以及对合法权利的正当放弃。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应当看到,法律实施绝非在真空中进行,而是在多种规则构成的现有多维秩序下的再介入。
此外,由于立法质量等问题,规范模糊、漏洞,缺少配套规则[31]的法往往难以实施。但本文所讨论的法律实施的资源依赖是指狭义的资源,即限定在物质资源的层面。从法的整体实现的程度及其实现的社会效果来看,笔者认为,法律实施的目标预设包含两个维度。纠纷是否得到合理解决,法律的社会功能、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实现程度等。
道德和舆论也能发挥保证法律实施的作用。美国的大法官甚至强调: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抽象的规范需要或多或少的解释才能在具象的特定情境中有效适用。[43]某些法律的实施必须依赖于执政党分支及外围组织的支持和推动。
[12]参见钱弘道:《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正在形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2月6日,第A7版。法律实施基本原则应当有效承载并集中体现法律实施中特有的原理。
在规划或考察法律实施效果时,应当正视法律实施的这一特点。(六)谦抑实施原则 法治是规则治理的事业,但规则本身存在诸多缺陷。
就主体而言,公民守法的原则是可为法律未明文禁止的行为。[8]参见吴大英、沈宗灵:《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51页。成文法律是凡人生产的文字艺术品,人生和社会有多复杂,它就有多复杂。人类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均表明,法律像其他任何事物一样都具有两面性,既可以辅善,也可以助恶。[90]诚信原则在实体法中发挥重要作用,也是程序法的原则性要求。[23]参见张波:《助法行为及其价值研究》,《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第160-166页。
如果轻易地对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削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59]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
[92]王启梁:《不信任背景下的权利意识生长》,《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102页。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长期非法存在,最后只能依赖运动式执法加以解决。
但从具体所指可以发现,用法、助法等问题适宜成为法律实施具体环节研究的一个分析单元,但其并不是法律实施中的一个独立环节,[26]因此不能构成对既往环节的新增补。3.矫正法律资源差别 实施公平中,一个隐蔽但尤为重要的内容是资源公平:社会成员应平等享有法律资源。
[49]See Sally Engle Merry,Rethinking Gossip and Scandal,in Donald Black (ed.),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Social Control,Academic Press,1984, pp.271-302. [50]同注[39],第21页。但在具体实施中,决策者和具体的实施受体并不同一,因此利益并不一致,对于利益的理解和共识也并不必然存在。上述情形深刻反映了法律过度治理的危害。依法实施绝不是法律实施的同义反复,它的提出具有明确的现实问题指向。
[56]参见注[19],第477-486页。例如,国家强制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政策的过度影响,以及道德裹挟、舆论绑架等,都是实际存在着的,在现实中发挥过甚至还在发挥着破坏法律实施作用的力量。
当缺少法律规范时,可以诉诸法律原则。[26]胡旭晟先生在1994年就对该问题进行过讨论,在他看来,守法不仅仅是不犯法,而且还包括用法与护法:从实施的过程与方式来考察,守法包括消极守法和积极守法。
3.法律实施的资源依赖性 法治是有成本的,法治的成本突出地体现在法律实施的成本上,这些成本用以配备法律实施所需要的资源。人的尊严寄寓着国家与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是现代法律的总纲。
斯蒂格勒强调,社会必须放弃全面实施规则的观念,法律实施应当控制在合理水平,原因正是实施法律费用昂贵。参见[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相邻者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2-133页。通过非均衡地分配执法、司法资源,法律实施主体对法律实施进行宏观调控或自由裁量。在理论上,法律控制的合理边界应当确定在边际控制收益与边际控制成本恰好相等的位置上。
5.非强制优先原则 谦抑原则要求善用软法治理。[11]参见姚建宗:《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第141-162、209页。
实施不足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被虚置化,即法的规制对象、成文规则、应然效用,乃至法律原则、法治蕴含等遭受实施主体的冷遇、搁置、规避,致使规制的对象逃逸、法条休眠、功能失效。[10]中国行为法学会自2011年起,连续创办中国法律实施论坛至今。
但事实上,国家强制力只是保证其实施的最后一个力量。组织严密的国家既体现了人类理性的成就,也是适于大规模、统一化实施法律的最佳工具,因而国家成为了法律领域中理性的代言人,严格的法律程序成为了理性的背书。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