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本文认为行政机关组织法与行政行为法在行政调查权的授予方面,各有作用。
改革的突破口是行业协会方面的地方立法。一种有益的思路是,找准着力点,理出改革的先后顺序,查清各自的关键要素,使各项要素齐头并进。
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措施不多,社会组织发展受到约束。王向明教授当时的一篇论文深刻地揭示了这一倾向,文章列出了限制的各种理由,即使到现在,当要限制结社自由时,也不外乎举出这些理由。最为突出的是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竟然也由国务院决定,这一度使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丧失了在经济立法中的话语权。既保持中央的权威,又实现地方的活力,依然是衡量今后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则。集中是指行政权力要集中统一行使,去执行民意机关制定的法律、政策。
因为常态政治要处理的事项多有规律可循,通过程序的控制,而不是权力的集中来实现效率是可行的。20 世纪80 年代,公民权利立法偏少,而且权利限制较严,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笔者登录多个高级人民法院网站,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外,发现大都只公开了极少量的审判指导意见或者完全没有公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权力公开成为时代的需要。从道理上讲,越是透明公开,人们越会多一分信任,即使公开的内容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人们也会有所原谅②。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能否成为现实,令人质疑,后文将予以分析。审务公开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仅指案件当事人。
审判流程管理覆盖立案、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全程,强调节点管理。① 韩国1996年12月公布的《信息公开法》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也适用于宪法法院和司法机关。
《司法公开规定》从四个方面界定审务公开范围,即:案件运转流程向当事人公开。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各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第四,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案件,如公开诉讼档案将对证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该证人所作证言也不宜公开。虽然出于不同的政治语境,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关于司法部门不论对于刀剑还是对于钱袋均无影响力的论断,对于思考我国法院敢不敢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的问题,仍然有启发作用。
但未搜索出2010年以来的相关报道2、分析样本信息得出的结论上述抽样考察的法院,在审务公开概念形成后的较短时间内,将诸多信息予以公开,应当说作出了较大的努力,在本省或者全国都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也还存在诸多值得完善之处。以程序性、制度性管理为主要方式,保持审判管理的合理限度。①目前,全国大多数法院都在推进数字化法庭建设,数字化法庭具有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庭审活动网上实时直播、庭审实况智能点播、影像资料自动归档、异地庭审远程举证、观摩、在线法律法规支持、庭审笔录同步显示等多项功能。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比较公开的范围,探析该制度的运作实效和难点,有利于审务公开的长远发展。
上海市二中院于2011年审判了此案,但该院网站并未详细披露案件的审判情况,相关报道多见于其他媒体。《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和《司法公开规定》所指的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其主体应当不限于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可从更为宽泛的视角予以界定。
但应当注意的是,审判指导意见的制定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其合宪性、合法性始终是人们担心的一个问题。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靠院长、庭长对审判工作进行行政化管理的模式,转为对案件实行审理流程管理,从程序上对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管理,以实现审判的公正和高效。
2003年某高院因下发内部文件,规定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列为暂不受理,从而引起社会对司法公开的严重质疑。信息技术在流程管理、庭审记录、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处理等方面开始得到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出台案件质量评估的指导意见,在11个高级法院率先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后在全国法院普遍试行。(二)制度层面的分析关于审务公开的制度性文件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公开规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和《立案信访窗口意见》。这种现象与审判权作为一种判断权的本质相背离。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
左卫民教授认为,必须在遵循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的前提下,推进审判信息化的探索。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尚未出台,除刑法的原则性规定外,对如何适用缓刑无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因此,该《意见》有利于统一本省法院适用缓刑的尺度,能够制约个案中法官适用缓刑的自由裁量权。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材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审判管理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和辅助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顺利运行需要科学的审判管理,两者协调统一于公正高效的目标。管理即行政,审判管理权的行政性质不言自明,但审判权与行政权有本质不同,审判权不可能衍生出带有行政性质的审判管理权,故第一种观点不成立。
审判权是主权,审判管理权是从权。特别是2004年前后,各地法院开始建立审判质量效率评查体系,出台有关审判质量评查制度、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制度等,审判管理初步确立了以统一指标体系为导向,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绩效评估三位一体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审判管理的重点向着强化案件质量效率监督的方向转变。它只是一种载体,以人为本才是管理的首要所在,在发展信息化的同时不能忽视提高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也不能滋生对信息化的过度信任和依赖。(三)法院诉讼档案可否向社会公开法院诉讼档案是在案件审结后所形成的诉讼证据、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的集合体。
涉及的内容有:建立并细化与案件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上级法院和本院制定的审判指导文件,虽不属于法的范畴,但对审判有直接的指导作用,也属于管理依据。
三是规定了审判公开但未规定审务公开,由审判公开和审务公开共同组成的司法公开未得到完整体现。审务公开的内容是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
个案审理进程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公开,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满足当事一方的知情权,对审判法官遵守审限形成制约。观念转变和信心培育的过程,远远难于信息化建设的过程。
在这种模式下,审判管理服务于审判。(1)管理主体包括法院设置的审判管理机构和业务庭室及其职能、领导成员及法官身份信息。③商业秘密一经公开即丧失商业价值,为社会共享,是否将其公开、何时公开的决定权归所有人,诉讼档案保管机关应予尊重。如果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与《司法公开规定》相比较,其审务公开范围就更窄,略去了三项内容,即案件运转流程向当事人公开,以及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
可见,审判权是一项裁断性的国家权力,以实现案件裁决的公正为首要价值,同时兼顾效率。但这种模式有其弊端,立案庭负责审判管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管理不科学。
这是我国法院系统审判管理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应当承认,三个抽样法院都未全面公开本院审判质效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和法官绩效考核的有关情况(见表3),这与《司法公开规定》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对这些管理信息的忽视有直接关系。
加强法院办公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法院管理水平。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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